一、案情简要
2022年,王某在东莞市某村工业区一废弃的变压器房内触电身亡。该变压器房原属被告东莞市某村经济联合社所有,现厂房已被拆除,变压器房随之废弃。原告李某等人因亲属王某触电身亡,起诉被告东莞市某村经济联合社,认为被告作为变压器房的权属人,未能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王某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及食宿费、误工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xxxx元。
被告方辩称,案涉变压器房虽属其所有,但其已采取上锁关闭、用铁网封闭缺口、粘贴安全警示标语、包裹电线及关停电闸等安全防护措施,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王某的死亡系其携带工具强行撬开配电房门锁,意图盗取电线,并在盗取过程中因切割电线绝缘皮和屏蔽层而触电身亡,属于故意违法犯罪行为所致。因此,被告认为王某的死亡系其自身过错造成,与被告无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二、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在变压器房内触电死亡。首先,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被告在李玉亮触电死亡中存有过错,故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责任缺乏依据。其次,从双方提供变压器房的照片及王某死亡后公安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来看,变压器房外虽无围墙、墙壁的破洞也不知何时破损及修补,王某在当天是有可能可以进入变压器房,但变压器房的铁门、变压器外围的围栏以及变压器上分别挂有“有电危险、禁止入内”、“止步、高压危险”、“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该标示明显、完整,一般人看到上述标示足以认知到危险而不再靠近,王某的尸体倒在变压器外围的围栏内变压器旁,该位置显然并非一般人正常情况下可到达,故被告已采取适当措施以阻止一般人到达变压器房内有危险的地方,在本案没有证据可确定王某进入变压器房内到达变压器旁的具体原因的情况下,被告对王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律师解析
王某的死亡原因
根据派出所的调查结果,王某在工厂变压器房内触电身亡。结合现场勘查及法医鉴定,王某左手存在明显的电流斑,且现场发现其身旁有扳手、螺丝刀等工具,配电房门锁有明显撬开痕迹,电线绝缘皮和屏蔽层存在崭新切口。这些证据指向王某在试图盗取电线过程中触电身亡。从事实层面分析,案涉变压器房的铁门、房内的围栏以及变压器上均有明显、完整的标示,提醒房屋为配电房、注意危险,案涉变压器房门口至变压器有一定的距离、且有一道围栏隔开,若不进入围栏内,仅路过或站立在围栏外,遇险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而王某进入了围栏内,且现场遗留有扳手,携带金属物品进入变压器房,穿过了围栏,靠近了变压器最终导致了死亡事件的发生。综上,王某携带工具进入变压器房,并实施了破坏电线的行为,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触电事故的发生。从法律层面看,《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王某明知变压器房存在高压电危险,仍故意撬开门锁、破坏电线,其行为属于故意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因此,王某的死亡原因系其自身过错所致。
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被告在本案中主张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供了上锁关闭配电房、用铁网封闭配电房缺口、粘贴安全警示标语、用绝缘体和屏蔽层包裹电线、关停电闸等安全防护措施的证据。这些措施表明,被告在变压器房的管理上采取了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防止非法侵入和触电事故的发生。其次是侵权行为与因果关系,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来看,王某的死亡是其自身故意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与被告的管理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被告的管理行为并未增加王某触电的风险,也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最后关于法律责任的判定,根据《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王某的死亡后果系其自身故意造成,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被告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四、结语
本案涉及一起因触电身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凸显了废弃设施管理不善及个人非法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尽管死者王某的家属遭受了巨大损失,但鉴于王某的死亡系其自身故意所致,法院最终未支持其家属对被告的赔偿请求。此外,被告方虽已采取了一系列安全防范措施,但仍需深刻反思在废弃设施管理上的不足,特别是在设施已废弃且不再使用时,更应及时报停断电并彻底围蔽,以防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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