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婚前个人房产加个名没关系?当一方欠债,即便是唯一住房也可能被法院查封拍卖!
在东莞的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加上配偶名字的情况十分常见。许多人认为这只是表达爱意的方式,却不知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意味着财产性质的彻底改变,更不知道这可能带来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某科技公司与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武某支付货款。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武某与其丈夫张某名下的房屋。
张某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购买,属于其个人财产,且是该家庭居住的唯一一套住房,请求法院解除查封。
经查,张某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婚后与武某共同还贷,且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自愿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涉案房产确为张某婚前购买,但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且张某自愿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对于张某提出的唯一住房主张,法院认为不符合豁免执行的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唯一住房不一定等于"生活所必需住房",法院可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需求后执行该房产。
最终,法院驳回张某的异议请求,裁定继续查封涉案房产。
夫妻一方婚前购置的房产,婚后变更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视为对房屋产权的另行处分,房产自然成为夫妻共有财产。
在配偶一方负有执行义务没有履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执行共有房产中属于被执行人一方的份额。若进入拍卖程序,另一方有优先竞买的权利。
从本案中,东莞地区的居民可以得出以下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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