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东莞本地的婚姻家事律师,我们经常处理因房产归属问题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为帮助大家清晰了解不同情况下房产的归属认定,特整理本房产归属一览表。
一、婚前买房房产归属
| 出资情况 | 房本署名 | 司法实践处理 |
|---|---|---|
| 一人出资 | 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是全款买房 | 房屋属个人财产 |
| 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房屋落在自己名下 | 仍认定为夫妻一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 |
| 结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 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未偿还贷款为产权登记方个人债务 | |
| 房屋落在对方名下 | 通常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 |
| 房屋落在双方名下 | 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 |
| 双方出资 |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状况,一律平分 |
| 房屋落在一人名下(同居期间) | 按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分割 | |
| 房屋落在一人名下(非同居期间) | 法官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判定,无统一定论 |
二、婚后买房房产归属
| 出资情况 | 房屋产权证署名 | 司法实践 |
|---|---|---|
| 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 | 房屋落在自己名下(支付全款) | 算是个人财产的转化,属个人财产 |
| 房屋落在自己名下(支付首付款) | 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未偿还部分及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 | |
| 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 | 算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 |
| 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 | 房屋落在双方名下 | 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
| 房屋落在一方名下 | 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 |
| 落户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 视为未成年子女财产,由抚养方暂时管理 |
三、父母出资买房房产归属
1. 结婚前父母出资
| 出资人 | 房屋登记 | 司法实践 |
|---|---|---|
|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 出资方子女名下 | 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
| 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 | 出资方子女名下 | 房屋判归登记方,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由得房方补偿对方 |
| 一方父母出资 | 另一方子女名下 |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 |
| 一方父母出资 | 双方子女名下 | 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按约定或等份共有 |
| 双方父母均出资 | 夫妻双方名下 | 属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
| 双方父母均出资 | 一方名下 | 属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按份共有 |
2. 结婚后父母出资
| 出资情况 | 房屋登记 | 司法实践 |
|---|---|---|
|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 出资方儿女名下 | 房屋可判决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考虑是否需要对另一方补偿 |
|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 对方名下或双方 | 同上处理原则 |
|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 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需根据个案情况处理 |
| 双方父母出资 | 一方名下 | 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 |
| 双方父母出资 | 双方名下 | 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 |
四、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
| 情形 | 司法实践 |
|---|---|
| 离婚时尚未取得房本 | 没有房本前先住着,有了房本后另行起诉 |
| 房本有第三人名字 | 对房屋部分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或中止审理,另行提起析产之诉 |
五、房子分割的6种特殊情况
1. 小产权房分割
- 违法建筑不予处理;已合法化的可处理所有权
- 长期存在未受处罚的可处理使用权
- 判决不代表对小产权房合法性的认定
2. 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 直管公房:判决中明确承租权及承租关系变更
- 自管公房:承租权确定在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补偿
3.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
- 限售期内可酌情分割
- 婚前申请、个人财产支付:一方个人财产
- 婚后双方申请、共同财产支付:夫妻共同财产
4. 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 "部分产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工龄折算等因素,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
5. 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
- 约定服务条件取得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 服务条件尚未实现的一般判归约定服务条件的一方
6. 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
- 优惠购房权系基于特定身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
- 价值折算考虑房产性质、能否上市交易等因素
东莞律师提醒:房产归属问题复杂,个案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如果您面临房产分割问题,建议咨询18719074417,获取个性化法律意见。本表格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