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律师解析:抢救超48小时死亡能否认定工伤?法院这样判!

东莞律师解析:抢救超48小时死亡能否认定工伤?法院这样判!

家属不离不弃的坚持,不应成为工伤认定路上的阻碍

基本案情

郭女士生前系某公司职工。某日早上8点,她在单位餐厅用餐时突感身体不适,随后由同事驾车送往医院就诊。两天后,郭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蛛网膜下腔出血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后认为,郭女士突发疾病死亡时,已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时间范畴,因此作出了不予认定视同工伤的决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为郭女士的情形应视同工伤,其主要理由如下:

1. 死亡结果具有不可逆性:抢救记录显示,在48小时的抢救期内,郭女士多项生命体征已消失,在医学上已无救治可能,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

2. 家属坚持抢救属人之常情:郭女士被宣布临床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是其家属在其已无存活可能的情况下,本着尽最大努力维持生命的期望,不愿放弃呼吸机、心外按压等抢救手段的结果。这种行为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 符合立法本意:法院认为,此种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规定的基本内涵及立法本意,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

法官说法

"48小时"的起算与认定:"48小时"一般是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为起算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作为认定死亡时间的依据。这是行政程序中认定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视同工伤的一般性规则。

灵活适用死亡时间标准:不能在任何时候都完全机械地以死亡证明书来认定职工的死亡时间,有时还应结合职工抢救的病历、治疗单和病情等综合认定。

尊重伦理与保障权益:对于在48小时内经过医疗机构抢救但已确定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家属坚持抢救,属人之常情,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司法不应让家属因内心的善良情感和外在的善良行为而遭受不利结果。

东莞律师建议与提示

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在处理此类事件时,有几个关键点需要特别注意:

及时申请是关键: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材料准备要齐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

寻求专业帮助:工伤认定程序专业且复杂,特别是在"视同工伤"情形存在争议时。建议及时咨询东莞劳动法律师18719074417,或通过当地法院与人社部门建立的行政争议多元调处机制寻求帮助,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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