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误工费不重复赔!机动车营运损失须赔偿|东莞律师解读国家赔偿新规

焦点一:已获残疾赔偿金后,能否再次主张误工费?

最高法明确:原则上不支持重复申请

如果赔偿委员会已就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作出生效决定,且安排了长期免费治疗,受害人再次就误工费提出申请的,不予支持

法律逻辑:

  • 误工费计算至伤残等级确定前一日

  • 从伤残确定之日起,赔偿转化为残疾赔偿金生活费

  • 这两部分已包含对收入损失的补偿

东莞律师提醒: 如对原决定数额有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而非重复申请。

焦点二:刑事赔偿中,机动车营运损失赔不赔?

最高法明确:应当纳入赔偿范围

尽管刑事赔偿领域无直接规定,但参照相关司法解释,营运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应予赔偿。

法律依据:

  • 行政赔偿规定明确“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属直接损失

  • 涉执行司法赔偿解释体现了实际损失赔偿原则

  • 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遵循相同法理

东莞实务提示: 在东莞地区处理类似案件时,可依据此意见主张营运损失赔偿,特别是涉及扣押营运车辆的案件。

焦点三:同一执行案,能否针对不同行为多次申请赔偿?

最高法明确:符合条件即可受理

关键区分标准:

  1. 相同事实+相同请求 = 重复申请,不应受理

  2. 不同事实+不同请求 = 可分别或合并审理

东莞律师建议:

  • 梳理执行案件中不同的违法点

  • 针对每个独立的损害事实准备赔偿申请

  • 法院可分别立案或合并审理

对东莞案件处理的现实影响

  1. 避免重复诉讼:当事人应全面提出诉求,减少后续争议

  2. 拓宽索赔范围:营运车辆被违法扣押可主张停运损失

  3. 精准申请赔偿:区分不同执行行为,提高赔偿成功率

国家赔偿案件专业性强、程序复杂。东莞地区的当事人如遇公权力机关侵权,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准确把握最新司法政策,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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